《關于進一步調整委托危險化學品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為準確理解、執行《通知》的主要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3年10月,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紹興縣開展企業投資項目高能審批試點的批復》(浙政函〔2013〕87 號)要求,省安監局將部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審批事項委托紹興縣安監局試點實施。2014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廣柯橋試點經驗加快建立企業投資項目高能審批服務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30號),要求總結推廣柯橋試點經驗,按照“能放盡放,便民高能”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審批放權范圍。
二、條款解讀
《通知》對委托審批實施部門、委托審批事項、委托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四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并提出四點工作要求。
(一)委托審批實施部門。
以浙政辦發〔2014〕130號文要求和各縣級安監部門機構、人員、裝備配備情況確定委托審批實施部門(以下統稱受托方),部分經濟開發區因沒有審批權限而未列入。省安監局對委托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承接不力的予以收回,對其他暫不具備審批能力的地區,在條件成熟后,視情適時推廣。
(二)委托審批事項。
依據新修改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41號)第六條確定。受托方管轄范圍內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中央在浙和省屬企業、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事項由省安監局直接實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事項委托設區市安監局實施。未在委托審批實施范圍內的縣(市、區、開發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安監管?;?014〕124號)要求執行。
(三)委托方式。
采用直接委托的形式,受托方以省安監局名義在委托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審批,并接受省安監局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工作程序
按照“誰簽字、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委托審批事項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審查整改確認和審批結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實施,受托方作出審批決定后,將較終文書通過公文傳輸系統傳送至省安監局,省安監局實行“見章蓋章”。委托審批事項網上審批要求納入浙江政務服務網,省安監局將根據委托方上報的審批崗位和審批流程統一開通審批賬戶。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